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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正本縣歷史建築「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(12、14、16號)」地址及公告補充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。

刊登日期:2023/12/12
發文日期:2023/12/7
發文字號:府文資二字第1123823251號
主旨:更正本縣歷史建築「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(12、14、16號)」地址及公告補充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。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、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101條、第114條第1項、111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會(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、聚落建築群、史蹟及文化景觀組)第2次審議會議決議。
公告事項公告: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、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、行政程序法第101條、第114條第1項、111年度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會(古蹟、歷史建築、紀念建築、聚落建築群、史蹟及文化景觀組)第2次審議會議決議。一、更正本縣歷史建築「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(12、14、16號)」地址及公告補充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內容如下:
(一)位置或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16巷12、14、16號。
(二)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:
1、建物本體面積262.51平方公尺。
2、建物定著土地為雲林縣斗六市保庄段61-11、61-12、61-13等3筆地號之土地面積700.54平方公尺。
二、法令依據: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規定。
三、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, 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、第58條規定,自本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遞送(地址:64001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: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,以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
四、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(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,效力不變):
(一)歷史建築名稱: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(12、14、16號)。
(二)種類:宅第。
(三)位置或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16巷12、14、16號。
1、建物本體面積262.51平方公尺。
2、建物定著土地為雲林縣斗六市保庄段61-11、61-12、61-13等3筆地號之土地面積700.54平方公尺。
(四)登錄理由:
1、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:反映日治時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群之配置規劃。
2、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:具日治時期木造宿舍建築之營造技術特色。
3、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:為目前雲林經濟農場員工宿舍(前身為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群)僅存的建築,見證雲林地區咖啡產業的發展。
(五)其法令依據: 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暨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款登錄評定基準。
1、本府108年7月2日府文資二字第1083806896B號公告。
2、本府112年2月3日府文資二字第1123805892D號公告。
3、本府112年9月7日府文資二字第1123823251號公告。
附件:
  • 更正本縣歷史建築「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(12、14、16號)」地址及公告補充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。
  • 更正及補充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12_14_16號公告對照表
  • 更正及補充原圖南產業株式會社員工宿舍12_14_16號公告圖說